如何欣赏演出作品?

如何欣赏演出作品?

如何欣赏演出作品?
由于演出作品并没有像文字作品那样的表面“意义层”一一有相对明确的词汇、语法、句式等结构单元,在人们观念有着较大分歧时,法律应当寻求一致性的判断标准和解决办法,以求“相同的问题得到相同的对待”,增强法律的确定性、一致性和可预见性。所以,我们认为,法律视界下的演出作品独创性和演出视界下的不同,演出视界下作品的独创性对应的是实质独创性,即涉及审美判断的认识。而法律视界下的独创性更加注重形式独创性,用客观的判断代替纯粹的审美判断。法律视界下“演出作品”的独创性体现在,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与以往的作品相比较,只要有差异和独特性,就应当认定其具有独创性。至于创作水准的高低以及演出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,涉及演出审美与观念认同上的问题,法律无法对此做出解答。即使通过专业委员会/协会鉴定,也存在鉴定机构成员的代表性以及其作为“局内人”与“局外人”主观认识上的偏差等问题首被当地社区民众世代传唱的演出作品(如毛继增采集的“一音歌”),很有可能在专业作曲家的眼里不算真正的“音乐作品”,因为其可能既没有使用作曲家所熟知的作技法(如和声、复调、配器等),也没有作曲家眼里的演出作品要素(如旋律进一步说,由专家组成的专业委员会/协会正是演出领域的强权势力,如果所有的作品都需要专家来判断,无疑为各种专断打开了大门。我们今天听到的很多演出作品,如威尔第的《茶花女》或斯特拉文斯基的《春之祭》,在产生之初可能并不被认同,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,它们又得到公众广泛的承认和赞赏。这除了增加经济成本外,也不利于演出文化的多样化发展。法律制度设计旨在保护权利和预期的安全,使它们免受各种强力的侵扰,为了实现这一目的,法律就必须能够抑制住政治、经济甚至文化压力的冲击,因为所有这些压力都试图把强权变成公理。@因而,在法律的视界里,认定演出作品应当舍弃演出上的审美判断,代之以从质和量上进行个案的识别与分析,只要符合作品的独特性和差异性,哪怕有再细微的差别,都应当肯定其演出作品的地位。
时间:2021-8-10 编辑:会务公司

推荐文章

13608068886 发送短信